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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信检公诉刑诉〔〕号被告人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年6月14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6月27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年3月2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4月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信宜市**路**号经营“信宜市东镇**店”,为获取非法利益,自年4月份以来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药品批文的情况下购进、储存并销售未取得药品许可证的壮阳药品。年6月14日,被信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经信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陈某某销售的该批药品为假药。信宜市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年6月14日对其刑事拘留,年6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于年3月间又继续销售假药。年3月22日,信宜市公安局在陈某某经营的**店查获、扣押壮阳药2瓶。经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扣押的2瓶壮阳药为假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到案经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笔录、营业执照等书证;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销售假药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继续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信宜市人民法院检察员:杨良邦年6月6日来源:中国检察网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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