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周宁一男子销售有毒壮阳药,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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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又名“金戈”、“万艾可”,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过量服用可能引发心脑血管方面的严重食源性疾患,不当服用也可能会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已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

然而,某些不法商家为了追逐利益

不惜铤而走险,故意夸大效用

非法销售添加了西地那非的保健品

日前,周宁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

依法审结一起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公益诉讼案件

周宁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伍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且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周宁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赔偿金人民币元,责令被告人伍某某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伍某某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供稿|陈燕燕

审核|林昌、李婷

原标题:《以案释法

周宁一男子销售有毒壮阳药,判刑+赔偿+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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